第四十二條
符合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醫療服務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納入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范圍。 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應當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實行標準記錄與傳輸,經辦機構適時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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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結算: 。ㄒ唬⿷斢蓚人帳戶支付的部分,由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結算; 。ǘ⿷斢蓚人現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與個人直接結算; 。ㄈ⿷斢沙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統籌和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經辦機構稽核、考核后,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定期預撥、決算。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結算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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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員需要轉診治療的,按統籌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異地安置的退休(職)人員或駐外地工作學習六個月以上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長期駐外人員),應當在其申請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備案。 轉診人員、長期駐外人員辦理備案手續后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期間因搶救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到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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