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來源包括: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補貼;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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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獨立核算。 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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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財務會計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監督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預算、決算草案的審核。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支出和結余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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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謊報或者瞞報情況。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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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將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征繳、使用、管理和運營等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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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一)每年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關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等情況的報告; (二)定期檢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預決算、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四)要求有關單位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有關事項作說明。 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或者運營存在問題的,有權向有關單位提出整改建議;發現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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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年度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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