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使用統一制發的IC卡、醫療保險證、病歷本。 |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選擇2一3所定點醫療機構憑IC卡、醫療保險證、病歷本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定點藥店購藥。 |
第三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按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建設的要求設置計算機終端,所配備操作人員應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
第三十一條 職工轉院需經定點醫療機構批準,并逐級上轉,也可轉本市?漆t院,但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轉診轉院。 |
第三十二條 建立醫療監察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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