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設立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定期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反饋專戶收入情況,加強欠薪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和監督;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的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墊付計劃,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四)根據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墊付計劃,向欠薪保障基金市人力資源專戶(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專戶)預撥欠薪墊付保障資金; (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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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設立市人力資源專戶,做好賬務核算管理工作; (三)編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墊付計劃; (四)向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撥付欠薪保障基金,就撥付、追償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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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職責: (一)受理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欠薪墊付申請,做出是否墊付欠薪的決定,并開展墊付欠薪工作; (二)依法追償已墊付的欠薪款項及因追償欠薪產生的直接費用; (三)設立欠薪保障基金區人力資源專戶(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專戶),做好賬務核算管理工作; (四)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并按月報送財務報表; (五)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預撥欠薪墊付保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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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職責: (一)代征欠薪保障費; (二)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欠薪保障費征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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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到市社保經辦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辦理繳納欠薪保障費的相關手續,按時足額繳納欠薪保障費。未按規定時間繳費的,應在當年度及時補繳。 市社保經辦機構于每年一季度按規定向用人單位代征欠薪保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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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欠薪保障費由市社保經辦機構代征后,直接繳入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市、區人力資源專戶當年利息收入劃入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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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財政補貼資金,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 接受的合法捐贈應當納入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管理,用于墊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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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實行預撥管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每年編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墊付計劃,向市財政部門申請預撥資金。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從欠薪保障基金中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預撥欠薪墊付保障資金。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每年制定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預撥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預撥資金情況,向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預撥欠薪墊付保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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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需緊急墊付,但區人力資源專戶結余不足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從市人力資源專戶撥付墊付資金;市人力資源專戶結余不足的,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由市財政部門及時審核撥付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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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欠薪墊付案件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向本區財務核算部門辦理財務報賬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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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及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核對欠薪保障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終結前,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市、區人力資源專戶上一年度的結余情況,年度結余資金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后,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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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使用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機制,并應當及時將欠薪墊付和追償的案卷歸檔保存,作為欠薪保障基金使用的備查憑證。 市人力資源保障、財政和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和市、區人力資源專戶的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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