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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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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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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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應當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逐步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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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醫療保險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醫療保險事務。 財政、地稅、物價、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審計、民政、人事、教育、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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