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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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企業、職工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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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方案適用于全市境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在職職工及其退休人員。 以上用人單位中非城鎮戶口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暫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待條件成熟時,分期分批逐步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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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目前起步階段,暫由各縣(市、區)、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本級(含市直及中省直駐廊市區單位)十一個統籌地區(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實行分級管理,分塊運作,自求平衡。待條件成熟后,適時過渡到全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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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業務,負責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廊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統一組織和指導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財政、物價、工商、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搞好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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