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促進就業政策、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建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開展職業教育培訓和就業援助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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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業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擔保的程序和條件規定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的; (三)對職業中介機構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選定為享受政府培訓補貼人員提供就業培訓的培訓機構,未采取招標等公開、公平方式的; (五)與培訓機構串通,或者因審核不嚴,導致培訓機構采取虛報培訓人數或者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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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未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放置許可證,公示從業人員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者未建立服務臺賬及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未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未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放置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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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采取虛報培訓人數或者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所套取培訓補貼數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5年內不得參加享受政府培訓補貼的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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