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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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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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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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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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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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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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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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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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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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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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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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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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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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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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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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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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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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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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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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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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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