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危險物品運輸事故報警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協調事故處理。
|
第六十五條
對當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處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范圍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
第六十六條
現場勘查完畢后,當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按照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 在當事人拒不服從、無力實施或者遇有影響公眾利益的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單位代為當事人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應當接收、保管從現場清理的物品。 故障車的清理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以及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并妥善保管,檢驗、鑒定后應當立即發還。
|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 (二)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均有過錯的,作用以及過錯大的為主要責任,作用以及過錯相當的為同等責任,作用以及過錯小的為次要責任; (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為無責任; (四)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為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全部責任; (五)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為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具體確定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六十九條
本市依法對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肇事車輛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肇事車輛按照相當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先行賠償。
|
第七十條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先行賠付的,保險公司有權予以追償。
|
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上述行為,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均有前述行為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賠償請求、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