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重大問題向市政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各縣(區)也要建立相應制度,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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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協調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并落實城鎮居民就醫的優惠政策;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資格的確認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和督促學校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登記和費用歸集工作;殘聯負責殘疾人資格的確認工作;宣傳、發改、財政、監察、審計、稅務、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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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使用全省統一開發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軟件,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提高醫療保險服務水平,完善費用結算辦法,簡化手續。城鎮居民政策咨詢、參保繳費、變更登記、就醫管理等盡可能依托街道(社區)、鄉鎮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中心)完成,方便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及時報銷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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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街道(社區)、鄉鎮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中心)建設。落實市、縣(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街道(社區)、鄉鎮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中心)所需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同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擴展,逐步增加工作經費的投入,對籌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所需的專項經費,按當年籌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總額的2%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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