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公共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多渠道開展各類職業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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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教育、培訓投入,引導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根據社會需求確定辦學規模,突出教育、培訓特色,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辦學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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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規劃建設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實訓基地,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實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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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三至十二個月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人員按照規定享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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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技能培訓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鼓勵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提高職業技能水平。經過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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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創業能力,對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進行創業培訓。 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就業訓練中心應當開設創業教育課程,組織創業實訓,提升創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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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殘疾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就業需求,組織失業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并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參加培訓者一定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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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確定定點培訓機構,鼓勵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對培訓成果進行績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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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取得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取得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應當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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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建立就業實習制度,鼓勵尚未畢(結)業的在校學生參加就業實習,提高其就業能力。 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組織尚未畢(結)業的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的,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在校學習時間的百分之三十。 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的,應當與實習生所在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協議應當載明三方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實習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的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實習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實習生一定數額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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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于職工技能和繼續教育培訓。 企業用于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經費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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