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繳費。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他城鎮居民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繳費。具體繳費方式: (一)新參保城鎮居民的繳費: 1、在校學生新參保,由所在學校在9月30日前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一個醫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2、其他城鎮居民新參保,在12月1日至12月15日前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一次性繳納一個醫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二)已參保城鎮居民的繳費: 1、在校學生由學校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人員應繳信息,于每年的9月份一次性收繳下一年的醫療保險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費。 2、其他城鎮居民于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前持社會保障繳費卡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3、本辦法實施后,按原《海城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海委辦發[2007]25號)參保的居民,應按醫療保險年度繳費,并按每月10元繳費標準補繳至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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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政府補助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依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實際參保信息,30日內將財政承擔的補助資金一次性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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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新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辦理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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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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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從外地遷入本市并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居民(在校學生除外),參保繳費后2年內,由個人繳納全額醫療保險費,政府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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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終止。 (一)參保居民由無業變為就業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就業的勞動合同、IC卡原件及復印件。 (二)參保居民戶籍遷出本市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籍遷移證明、IC卡原件及復印件。 (三)參保居民死亡的,醫保關系自行終止,直系親屬應在30日內提交居民身份證、死亡證明、IC卡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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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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