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金籌集堅持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按照我市在校學生的相應標準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一)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20元(市財政對城區、陵川縣補助70%,對其他縣、市補助40%,對市直學校在校學生全額補助),個人繳納20元。
(二)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5元),省級財政補助25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5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3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10元)(市財政對城區、陵川縣補助70%,對其他縣、市補助40%,對市直學校在校學生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
(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00元(市財政對城區、陵川縣補助70%,對其他縣、市補助40%),個人繳納120元。
(四)成年低保對象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3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市財政對城區、陵川縣補助70%,對其他縣、市補助40%),個人繳納30元。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成年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6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60元)(市財政對城區、陵川縣補助70%,對其他縣、市補助40%),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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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享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財政補助的人員,各項補助不能重復享受,具體補助標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財政對城鎮居民個人繳費部分適當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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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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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為解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同時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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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居民應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次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全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下一年度內按規定連續繳費的,可從次年1月1日起連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規定時間繳費的參保人員,自繳費當月起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入戶后3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后,2009年參保并足額繳費的,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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