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負責勞動(組織人事)的人員在對職工進行考察、考核、評聘、培訓、獎懲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移交所在地職工檔案管理機構進行系統整理立卷,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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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后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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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檔案材料統一使用規范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復寫紙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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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按規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時,必須經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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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格必須使用符合檔案要求,實行統一的規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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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檔案管理部門,要設置專門的檔案查閱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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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要不斷地改進職工檔案的保管和保護技術,實行微機化管理,建立全市職工檔案數據庫,逐步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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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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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工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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