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行為,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據《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征繳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等相關法規政策,制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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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籌集的其他社會保險專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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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地稅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賬務核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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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賬務核對制度是指在規定時限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地稅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存儲、支出管理過程中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的核對,具體包括: (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原始單據、會計憑證、明細賬、總賬、會計報表等的核對; (二)地稅部門征繳數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征收業務賬的核對; (三)財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財務賬收入數與地稅部門上解財政專戶數及待解數據的核對,同時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政專戶輔助賬收入數的核對;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業務賬、會計核算明細賬、財政專戶輔助賬支出數與財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財務賬支出數的核對;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業務賬、會計核算明細賬與委托代發社會保險待遇的金融機構代發資金明細數據的核對。 通過定期核對,做到賬實、賬證、賬賬、賬表、財務賬與業務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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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地稅部門每月結賬前,應對社會保險各險種基金收支的原始單據、對賬單、會計憑證、明細賬、總賬、貨幣資金、會計報表等數據進行檢查核對,確保賬實、賬證、賬賬、賬表四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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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地稅部門須指定具體負責核對社會保險基金賬務工作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保證賬務核對工作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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