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納入城市總體建設規(guī)劃,與城市建設和城市改造同步進行。 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應當予以調整。 交通運輸部門或者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要求,結合道路實際通行條件,設定不同路段道路通行速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認為道路限速與道路實際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合的,應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或者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邀請有關單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和社會公眾代表對道路限速進行科學評估后予以調整。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多發(fā)的長下坡公路路段前選擇適當位置,設置提前加水提示標識和加水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安裝車輛加水裝置的宣傳。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提前給水箱加滿水,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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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旅游區(qū),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公共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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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道路交通信號、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安全監(jiān)控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同時投入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交通信號、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安全監(jiān)控設施的設計、審核和驗收。 交通信號、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安全監(jiān)控設施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需要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規(guī)范設置,及時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及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安全監(jiān)控設施。 道路交通安全限速監(jiān)控設施應當設置在明顯位置,城市道路之外的限速監(jiān)控設施應當提前至少1公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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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的高速公路報警、監(jiān)控、電子引導及通信等技術系統(tǒng)信息資料,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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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需要半幅封閉或者在城市道路施工、維修、養(yǎng)護作業(y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業(yè),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采取分流措施;不具備分流條件必須并道通行的,應當執(zhí)行交通部《公路養(yǎng)護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相關要求。 發(fā)生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yè),臨時恢復通行,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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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施工作業(yè)的,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距離被占用道路或者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按照交通部《公路養(yǎng)護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中道路作業(yè)交通安全標志的要求采取警示、安全防護措施; (二)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施工作業(yè)的人員應當穿戴反光安全警示服裝,并注意避讓車輛和行人; (三)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障礙物,修復損毀路面,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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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道路養(yǎng)護施工單位、環(huán)衛(wèi)部門、交通設施主管部門在道路上作業(yè),除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時間應當避開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作業(yè)車輛、機械應當有明顯的標志圖案并持續(xù)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按照順行方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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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交叉口、機動車通道、機動車出入口,應當征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城市道路綠化帶、減速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并征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已建成的城市道路綠化帶、減速標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需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建議,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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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停車泊位,應當由建設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根據交通流量的變化,可以對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并及時調整相應的交通標志、標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或者撤除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上設置停車障礙。 財政投入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費由省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其收入應當上繳財政,用于城市道路的養(yǎng)護、維修以及道路交通信號、交通安全等設施的完善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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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置出租車上下站,在繁華商業(yè)區(qū)、學校、醫(yī)院、大型活動場所、旅游景區(qū)等地點施劃出租車停靠站。非出租汽車不得占用出租車上下站、停靠站。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旅游汽車以及其他營運客運車輛在城市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停靠站,應當征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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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客運車站及居民住宅小區(qū)、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公園等門前的道路,應當科學、合理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安全設施和明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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