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專利代理、信息咨詢、檢索、評估、運營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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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從事專利代理、信息咨詢、檢索、評估、運營等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取得設立登記后,方可從事專利服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相應資格、資質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資質。 專利代理、信息咨詢、檢索、評估、運營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加強自律,不得出具虛假報告和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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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省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專利檢索、咨詢、服務信息平臺。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全省統一的專利檢索、咨詢、服務信息平臺,建立重點行業專利信息數據庫,進行專利信息加工和戰略分析,開展專利預警分析,為專利運用提供政策指導、技術咨詢、信息共享、市場開發、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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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規范專利拍賣等技術交易市場,支持專利網絡交易平臺的建立和發展,提高專利技術交易服務水平,為專利技術許可、轉讓、作價投資等提供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專利價值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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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化專利維權援助機制,鼓勵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中介服務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專業性專利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組織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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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鼓勵專利中介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國際專利中介服務,支持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外專利,支持企業通過購買專利或者獲得專利許可等方式積極引進國外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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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評議機制,對使用財政資金的重大科技項目立項、高層次人才引進以及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國有資本的企業并購、技術進出口等事項進行專利評議,避免盲目引進、重復研發、專利侵權和技術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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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專利人才工作,將專利人才的培養、引進納入地方人才規劃。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劃,指導和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培養專利人才。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引進和培養專利人才,強化在職人員專利知識培訓。 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和課程,加強知識產權相關學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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