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分別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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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為當地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適當提供啟動經費。要按照與工作成效掛鉤的原則,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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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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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各設區市、縣(市)可依據本實施細則及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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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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