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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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個人醫療帳戶基金主要用于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根據參保人員的年齡確定不同的劃入比例:35周歲及其以下者,按本人繳費工資4%劃入;36周歲至45周歲者,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劃入;46周歲及其以上者,按本人繳費工資的6%劃入;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7%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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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個人醫療帳戶結余金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個人醫療帳戶結余超過6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個人負擔費用,也可用來為直系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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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參保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劃入個人醫療帳戶以外的部分,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分開運作、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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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
(一)根據醫院等級確定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費用結算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年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6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級專科醫院和一級醫院年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4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年內在二級專科醫院和一級醫院住院時,已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住院的次數合并計算。
(二)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年度累計分段報銷的辦法。起付標準至5000元(含5000元)以內的部分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等人員)報銷85%,個人負擔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報銷90%,個人負擔10%;10000元以上到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報銷95%,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5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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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過渡形式,僅繳納醫療保險統籌部分費用,不劃入個人醫療帳戶,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補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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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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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主要包括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的大病、慢性病患者的門診醫療費用,住院醫療費用超過50000元的部分,以及符合報銷范圍的特殊診療費用和特殊材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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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患惡性腫瘤、腎功能不全、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病、腦血管意外等疾病的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用完后,直接進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患高血壓病(Ⅱ、Ⅲ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動性肝炎、肺心病、類風濕病等疾病的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用完后,先負擔300元,再進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其中,在二級以上醫院就診的,報銷80%,個人負擔20%;在一級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站、企事業單位衛生所(室)就診的,報銷90%,個人負擔10%。同時,對高血壓病(Ⅱ、Ⅲ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動性肝炎、肺心病、類風濕病等慢性病患者的門診醫療費用,實行限額報銷,在職人員全年不超過800元,退休人員全年不超過1200元。
患慢性腎功能衰竭的參保人員進行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療的費用,40000元(含40000元)以內按實報銷,超過40000元的部分,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報銷90%,個人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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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住院醫療費用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報銷90%,個人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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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安裝人工器官(人工晶狀體、心臟起博器、人工股骨頭等)特殊材料費用,符合《鹽城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用特殊材料支付范圍和標準》的,進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報銷。其中: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部分報銷90%,個人負擔10%;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報銷85%,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80%,個人負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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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對低保、特困、重殘等困難群體,符合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全年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的部分,給予再次補助,補助比例不高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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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并正常繳費的單位,其中在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其余部分作為共濟基金,主要用于補助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以及工傷、生育醫療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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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公務員醫療補助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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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年度內發生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用完后,先負擔300元,再給予補助, 300元以上5000元以內的部分補助80%。其中符合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先進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對應的個人負擔部分再補助80%。
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年度內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報銷。個人負擔費用超過個人醫療帳戶余額的部分,在5000元(含5000)以內的補助80%, 5000元以上的部分補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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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因工負傷,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范圍的費用,在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中列支。工傷認定及醫療期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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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生育實行定點住院。生育費用按照定額標準結算:順產費用為1200元;多胎、剖腹產費用為2300元;流產(孕期1-3個月)費用為200元;引產(孕期4-7個月)費用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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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補助患病職工按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報銷后個人負擔的費用。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提取標準、支付項目和支付比例,以及醫療費用審核、報銷等運作程序。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預決算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企業工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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