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并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在起步階段,原實行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人群所發生的醫療費要分別單獨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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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款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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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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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建立統籌基金超支預警制度。當統籌基金即將超支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立即向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報告,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采取包括調整政策在內的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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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有權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及個人帳戶資金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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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稽核用人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核實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和養老金或退休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進行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檢查、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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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主動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指定專兼職人員做好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業務,并定期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年度工資總額和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自覺接受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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