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工資扣除事項;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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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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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于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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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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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應當在代領時提供有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勞動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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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為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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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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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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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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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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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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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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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為甲類的傳染病,以及雖未列為甲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治的傳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排除是病人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標準支付其被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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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六)依法參加的其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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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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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企業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稅費: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企業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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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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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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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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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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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用于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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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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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資標準由其與用人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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