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本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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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員,可以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扣駕駛執照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裁決以前先行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吊扣期限一日。 被裁決吊銷駕駛執照者,兩年內不準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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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對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駛人員,由公安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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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指使、迫使他人違章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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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搶救傷員或不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以及逃跑或破壞、偽造現場,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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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如實回答公安人員詢問,并對交通事故傷、殘、死者積極給予經濟補償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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