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統籌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費用,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浙政發[2005]1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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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區(含婺城區、金東區、市開發區)范圍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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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職工已參加生育保險,且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符合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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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工作由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財政、地稅、人事、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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