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本市戶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為其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中選擇一種形式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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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非在職人員按下列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本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滿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學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隨遷入戶本市且沒有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可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五)本市戶籍一至四級殘疾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七)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在本市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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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以本人月工資總額8%的標準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個人繳交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5%,個人繳交0.2%。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4%,個人繳交0.1%。 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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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學生、幼兒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于每年9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當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滿18周歲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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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按下列規定按月繳費: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其中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8%繳費;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11.5%繳費;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個人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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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分別由民政部門、殘聯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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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為其按月繳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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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以下規定的,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14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 (二)2015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6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1年; (三)2016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2年; (四)2017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8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3年; (五)2018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9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4年; (六)2019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七)2020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1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八)2021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2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九)2022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3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2023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4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一)2024年及以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不滿前款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按其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繳費;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年限不納入本條的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辦理轉移的市外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納入本條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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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不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 前款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不滿15年的,可申請由其本人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至15年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其醫療保險形式不再變更。繼續繳費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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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人員,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繳費并享受待遇。其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繳費基數按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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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1%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05%按月繳費。 在職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其他人員按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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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在其他地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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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應當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年審、變更、注銷等手續。 市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用人單位成立、變更、終止情況;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參保人的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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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開戶銀行按月托收后,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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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本辦法為職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 基本醫療保險不同形式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原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參保年限;原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參保年限;原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參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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