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就業服務,是指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公益性就業服務,包括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訓練、社區就業崗位開發服務和其他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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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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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以下服務: (一)向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咨詢服務; (二)向失業人員和特殊服務對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三)推薦需要培訓的失業人員和特殊服務對象參加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培訓; (四)在服務場所公開發布當地崗位空缺信息、職業供求分析信息、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五)辦理失業登記,就業登記,錄用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等項事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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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特殊服務對象是指下列人員: (一)殘疾人; (二)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隨軍家屬; (四)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或需特別照顧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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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接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委托,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 在有條件的城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集中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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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與服務,并實現各城市內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的計算機聯網。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勞動保障部提出的統一規劃和技術標準,分期分級建設勞動力市場信息網(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信息網)。其中,設區的市設立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網絡中心,省、自治區設立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勞動保障部設立勞動力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網絡中心和監測中心按有關規定管理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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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培訓機構,并定期提出計劃,組織培訓機構向失業人員和特殊服務對象提供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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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減免費服務所需費用,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以及對失業人員免費培訓的補貼費用,按有關規定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經費中列支。 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按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的預算編制要求,編制本級就業經費年度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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