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全市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二)負責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預算安排; (三)負責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財政專戶的管理和資金調撥; (四)對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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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管理職責: (一)編制全市農民工技能培訓方案和培訓補貼資金支出計劃; (二)組織全市農民工技能培訓及其有關宣傳工作; (三)受理市屬培訓機構、技能鑒定機構、農民工個人申報,并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事權劃分原則,受理企業申報,經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發放補貼; (四)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使用情況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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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區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區農民工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二)受理本區所屬培訓機構、農民工個人申報,并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事權劃分原則,受理管轄企業申報; (三)負責受理對象的資料審核及報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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