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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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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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待遇的項目和費用確定,并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最高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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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國有商業、國有控股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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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二)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三)分娩期外治療生育并發癥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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