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子女就讀)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證》有效期限內,為其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安排就讀。
|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第十六條
(衛生防疫) 《居住證》的持有人隨行的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歲以下的《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規定享受本市計劃免疫等傳染病防治服務。
|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 《居住證》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綜合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
第十八條
(證照辦理)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
第十九條
(科技申報)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可以按規定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
第二十條
(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可以按規定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
第二十一條
(參加評選)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的評選,并享受相應待遇。
|
第二十二條
(其他待遇)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