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雙方代表應按照法定程序產生,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薦產生,并得到50%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代表由企業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雙方產生的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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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協商雙方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應由工會主席擔任(未成立工會的由職工集體協商代表推舉)。
工會主席和企業法人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員作為自己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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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雙方首席代表在集體協商期間輪流擔任執行主席,組織協調協商中的具體工作,對協商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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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商雙方可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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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協商雙方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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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由企業內部產生的職工一方代表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期間應視為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企業不得對職工協商代表采取歧視性行為,更不得違法解除、變更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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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雙方協商代表都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都應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并接受本方人員對工資集體協商有關問題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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