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參保人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的勞動保障站(所)或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等手續。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所)應及時將參保人的信息資料上報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備案。
|
第九條
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所)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登記參保、信息收集等服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城鎮居民的參保進行登記、資格審核、基礎信息登錄、信息變更、繳費核定、發放參保確認通知書; (二)開展宣傳咨詢服務,公開參保繳費、就醫及醫療費用報銷業務流程; (三)對轄區內參保特殊人群進行身份公示和認定,接受監督; (四)為參保居民辦理和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稱 社會保障卡)等服務工作。
|
第十條
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參保手續時應分別提供由民政或殘聯等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殘疾人證及60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證明材料。
|
第十一條
參保人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發生戶籍轉移時,參保人應到戶籍遷出地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所)或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單到戶籍 遷入地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所)或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參保人從本統籌地區遷移到其他統籌地區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已繳納費用的,可以繼續享受原統籌地區異地就醫的醫療待遇。從次年起參保人應按遷入地的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并終止原統籌地區醫療保險關系。
|
第十二條
參保人死亡的,由其家屬或委托人持參保居民死亡證明及其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到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所)或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醫療費用尚未結算完畢的,應及時辦理醫療費用結算手續后,再辦理注銷手續。
|
第十三條
參保人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中止,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辦理退費手續,不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刑滿釋放的可以繼續參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