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強化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與監督,防范和化解運行風險,調整和規范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內部控制是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系統內部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及業務行為進行規范、監控、評價、糾錯的方法、程序、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由組織機構控制、業務運行控制、基金財務控制、信息系統控制等組成。
|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業務部門負責本業務環節的內部控制的具體實施工作,稽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工作。 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定期對內部控制工作進行核查。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貫徹實施本細則,對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五條
內部控制建設的目標:在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系統內建立一個運作規范、管理科學、監控有效、考評嚴格、糾錯有力的內部控制體系,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項業務、各環節、各崗位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提高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的執行力,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參保者的合法權益。
|
第六條
內部控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內部控制的各項內容規范、統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項業務管理行為都有相應的制度規定和監督制約。所有部門、崗位和人員,所有業務項目和操作環節都在內部控制的范圍內。 (三)制衡性。從組織機構的設置上確保各部門和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和弱點。 (四)有效性。在崗位、部門和單位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內控管理的有效執行。 (五)適應性。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都應與管理服務實際相結合,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適應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變化。 (六)持續性。內部控制保持持續性,不因機構調整、人員更換而出現紕漏。
|
第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開展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遵守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監督檢查人員辦理監督檢查事項,與被監督檢查對象或監督檢查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