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標準先由企業或個人墊付,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委托鑒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委托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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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以下項目支出: (一)醫療衛生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場地租賃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表、冊、證、卡等印刷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的宣傳、培訓、會議等業務經費; (五)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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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被鑒定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按照《陜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執行,并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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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的監督管理,應嚴格執行省、市財政局、物價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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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申請方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繳納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后,鑒定機構一經正式受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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