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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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它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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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范圍: (一)工傷與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鑒定; (三)因傷病申請提前退休的勞動能力鑒定; (四)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五)舊傷復發的確認; (六)醫療終結后仍需治療的確認; (七)輔助器具安裝、維修、更換的確認; (八)其它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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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應建立工作制度,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以科學的態度和認真負責的精神,做好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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