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促進我市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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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我國公民和戶籍在本市而居住在市外的公民;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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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市政府每年對各鎮區和各單位完成人口計劃和計劃生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分別給予表揚、獎勵或者批評、警告。連續兩年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所確定的任務,追究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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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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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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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鎮區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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