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 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及參保人員遵守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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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及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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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醫保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醫保中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給醫療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記錄等醫療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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