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附件3),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4);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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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于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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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附件6):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jù),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jù)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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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jīng)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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