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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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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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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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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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檔案工作衽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全球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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