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我市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享受門診病種待遇的參保人需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1-2家作為門診病種費用結算醫療機構。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能與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網上結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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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憑社會保障卡(未成年人)就醫。 社會保障卡(未成年人)由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制發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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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及診治門診病種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月結算。具體可采用平均定額結算、專項定額結算或項目結算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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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初次確定定額標準以本市同級同類醫院前2年未成年患者實際發生的住院平均費用為基數,結合醫院等級、醫療收費標準、醫藥費用總量控制指標、物價指數等有關影響因素確定。同級同類醫療機構的定額標準相差應在10%以內。 定額標準可根據上述影響因素及基金運行情況調整,但原則上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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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患門診報銷病種疾病的,申請待遇時應提供二級及以上醫院的?漆t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及相關化驗檢查等資料。 社保經辦機構對享受門診病種待遇的參保人按年度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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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參保人因病情確需轉往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由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醫師提出申請,醫務科審核,社保經辦機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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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市外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急診搶救醫療費用,先自行現金墊付,然后憑下列就醫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結付手續: (一)門診病種費用:憑參保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疾病診斷證明、門診病歷(急診搶救的須提供急診有關記錄材料)、處方付方、醫療機構票據等;代為辦理的,代辦人須出具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二)住院費用:憑參保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疾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醫療機構票據等;代為辦理的,代辦人須出具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經核準市外就醫的須提供市外轉診申請表。確需到住院醫院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做檢查治療的,還須提供住院醫院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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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含醫保工作質量保證金)及考核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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