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計劃生育部門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宣告無效: (一)符合照顧再生育條件,經批準再生育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二個及二個以上子女的; (三)收養子女后現家庭有二個及二個以上子女的,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除外; (四)因其他情況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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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的,由區、縣計劃生育部門或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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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的,除征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承擔孕期檢查、生育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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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計劃生育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不給職工相應假期或者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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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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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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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計劃生育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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