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鎮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鎮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不夠間隔期生育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登記結婚的,對雙方分別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未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后登記結婚的,對雙方分別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包二奶”、姘居或其他婚外生育的,對生育雙方分別按其實際超生子女數為倍數,依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6倍的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對生育雙方分別按其實際超生子女數為倍數,依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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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隱瞞生育情況以及不符合規定懷孕又不采取補救措施而強行生育的,按超生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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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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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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