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情況。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能力狀況證明; (四)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及贍養費、扶養或撫養義務人收入證明材料;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請,并提供其他成員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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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受縣、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承擔受理本村農村低保對象的初審、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對經民主評議認為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3天以上,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監督,確無異議后填寫《涼山彝族自治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并作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經民主評議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人,應做好解釋和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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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報送的申請對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實,核實情況經民政助理員把關匯總后由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并將全部材料在13個個工作日內上報縣民政局審批;核實情況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退回村委會并做好解釋和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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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低保對象情況進行全面審查,自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申請審批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委會張榜公布3天以上,無異議后,發給《涼山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應及時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收入變化情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義務如實報告收入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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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三個月兌現一次。發放保障金,應按規定在保障金領取證上填寫有關內容,完備發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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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辦理農村低保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障對象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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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農村低保金不得搞平均發放。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整戶納入低保范圍,嚴禁把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低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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