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遺失、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一)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區民政局申請補領; (二)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區民政局申請補領; (三)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市民政局辦理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區民政局申請補領; (四)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區民政局辦理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區民政局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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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補發婚姻登記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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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現役軍人同時持有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記證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申請補領的,當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記證; (六)當事人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七)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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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屬實的,視為婚姻登記檔案查證屬實,可不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一)已提交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原婚姻登記證的; (二)在本市辦理過婚姻登記,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中可以查詢到婚姻登記記錄的;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補領過婚姻登記證,再次補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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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有婚姻登記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日期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夫妻雙方委托補領結婚證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時委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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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陪同到場并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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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內地居民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婚姻登記檔案中已記載當事人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在書面說明原因的同時,應當提交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身份信息變更證明;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二)婚姻登記檔案中未記載當事人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無法提交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身份信息變更證明的,在書面說明原因的同時,應當提交本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兩名近親屬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據;因姓名使用同音字、非規范漢字,出生日期使用農歷等原因,導致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書面說明原因后,可不出具以上證明; (三)因書寫錯誤,導致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四)因弄虛作假,導致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提交戶口底檔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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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現役軍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軍人證件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在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備注欄予以說明。 退伍或者轉業軍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所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一致,婚姻登記檔案上的“身份證件號”一欄填寫軍人證件號碼的,書面說明原因后,可不提交身份信息變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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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一致,婚姻登記檔案上的“身份證件號”一欄填寫護照號碼的,書面說明原因后,可不提交身份信息變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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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時為內地居民,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為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或者華僑,或者辦理婚姻登記時為華僑,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人、華僑換領新護照的,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提交證件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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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結婚登記檔案遺失或者難以查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檔案遺失或者難以查證的證明;檔案保管部門無法出具以上證明的,可以由當事人書面作出查檔情況說明,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一)戶口簿上夫妻關系的記載或者戶口簿上曾經記載為夫妻關系的材料; (二)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夫妻關系的人事檔案復印件; (三)兩名近親屬作出的當事人為夫妻關系的聲明; (四)原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的證明; (五)有關部門存檔的結婚證復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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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離婚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檔案遺失證明和有關部門存檔的離婚證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屬實的,可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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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相應身份證件和第九十條規定的材料;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分開詢問,詢問時可以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三)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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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等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補發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堆a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參照本規范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填寫。 當事人因婚姻登記證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申請補領的,補發的婚姻登記證填寫申請補領時所持身份證件信息。 一方申請補領離婚證時,對方的身份證件號欠缺的,在離婚證的對方“身份證件號”一欄填寫“登記時未辦理”。 補發的婚姻登記證,應當根據補發原因,在備注欄注明下列內容: “結(離)婚證遺失,補發此證!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铡; “結(離)婚證損毀,補發此證!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铡; “結(離)婚證與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補發此證!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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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婚姻登記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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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通過非法手段騙取結婚登記,申請補領結婚證時已達到的,應當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法定婚齡按照“年頭”計算。自當事人出生當年算起,男方達到第20個“年頭”且女方達到第18個“年頭”的1月1日,為雙方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1980年12月31日仍未達到當時法定婚齡的,按照198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重新計算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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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補發婚姻登記證時,婚姻登記員應當向當事人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將婚姻登記證發給當事人。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申請補領的,原婚姻登記證注銷后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本規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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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發: (一)當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施行之前,按照當時當地風俗習慣結婚的; (二)當事人聲明的登記日期婚姻登記檔案保存完整,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且不能提供婚姻登記證的; (三)當事人申請補領離婚證,不能提供離婚登記檔案和本規范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材料的; (四)當事人在人民法院離婚后,申請補領離婚證的; (五)當事人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結婚或者離婚的; (六)當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記已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 (七)當事人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無效情形尚未消失的; (八)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結婚證時已離婚或者喪偶的; (九)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申請補領離婚證時辦理過復婚登記的; (十)一方當事人申請補領結婚證的。 按照前款規定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當事人依法辦理過婚姻登記且有婚姻登記檔案可查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告知當事人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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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事人要求出具《補領結婚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或者《補領離婚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發婚姻登記證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補發結婚證決定書》或者《不予補發離婚證決定書》的,應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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