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公示居民醫保有關政策、醫療服務管理制度、服務流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及藥品價格等。設置 “居民醫保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接受參保居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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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入、出院標準參照《遼寧省綜合醫院住院病人疾病診斷標準、療效評定標準》執行;“診斷標準、療效評定標準”中未包含的疾病,要參照新版醫學通用教材嚴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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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須認真核對參保患者所持的醫療保險證和就診卡,不得將《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納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不得無故拒絕、推諉、滯留參保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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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出院患者帶藥最多不能超過7天量,所帶藥品品種應控制在3種以下(專科醫院依據實際確定);出院時如附加攜帶注射用藥、與治療疾病不符的藥品、輔助檢查、治療費用等,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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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向參保患者提供超出居民醫保范圍的醫療服務(如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自費醫用材料、特需服務等),須事先征得參保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否則參保患者有權拒付相關費用,出院時應提供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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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保證計算機系統與經辦機構數據傳輸、結算的時效性、準確性及完整性,將信息系統日常管理工作納入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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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不按入院標準收治住院、分解住院或讓未治愈的患者出院、冒名頂替、掛床住院、濫開目錄外藥品和濫檢查、濫治療等行為,經辦機構依據協議,追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提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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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或地址等發生變化,應當在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后15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重新審查和確定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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