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依法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加強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防風險、反欺詐”監管工作,規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稽核管理,健全完善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稽核規程(試行)》(蘇醫管[2006]12號)和《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寧政發[2000]259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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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南京市醫療保險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負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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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稽核的對象和范圍: 稽核對象主要為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兩定”單位);酥饕秶鸀椋 (一)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資格準入情況; (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三)“兩定”單位三個目錄庫執行情況; (四)“兩定”單位在門(急)診、住院、購藥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統籌基金、大病基金、個人帳戶及個人現金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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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稽核形式主要包括日常稽核、專項(或重點)稽核和專家審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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