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征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平時的征兵工作。戰時的征兵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以及接兵部隊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三條
保衛祖、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 征集新兵,是加強軍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
第四條
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領導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教育、交通、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同級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負責辦理本地區、本單位的征兵工作。
|
第五條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數、范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確定。 征兵任務的分配,應當根據當地總人口和應征公民數量、素質以及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本著統籌兼顧、合理分配的原則確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可以視情況對征兵任務的分配進行適當調整。
|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在征兵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關規定,保證新兵質量。
|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思想,增強公民的國防意識和依法服兵役的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征兵宣傳教育活動。
|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年的征兵任務下撥征兵專項經費,不足部分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上級兵役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籌集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九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應當受到全社會尊重。全社會應當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待。
|
第十條
鼓勵適齡青年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提高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士兵的優待標準。經濟基礎較差,提高優待標準有困難的地區,省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支持。
|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工作作為雙擁評比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