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帳、?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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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殘聯、物價、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及有關專家和代表組成,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一次基金收支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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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可補償部分,參保居民支付個人應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每月30日前將醫療費用結算相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再次審核,并于每月15日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上月醫療費用,實際撥付醫療費用為應撥付醫療費用的90%,預留10%的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考核結果返還。醫療服務質量監督考核辦法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質量監督考核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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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住院醫療費用應按照“總量控制,多種結算方式并用”的原則,采取服務單元、服務項目、單病種結算等綜合方式。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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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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