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請設立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須由組織實施部門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設立高級人才獎勵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申請報告 (含獎勵目的、獎勵范圍、獎勵額度、獎勵周期、獎勵項目的社會及經濟效益等內容); (二)擬開展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程序; (三)設立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申請表 (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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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2005年6月30日前設立實施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須由組織實施部門向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備案后方可繼續實施。 履行備案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開展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程序; (三)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備案表 (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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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獎勵范圍、獎勵額度、獎勵周期等內容進行調整的,組織實施部門須在實施前三個月向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報告,經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審核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調整高級人才獎勵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整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內容的申請報告; (二)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調整高級人才獎勵項目內容申請表 (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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