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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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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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用工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商務、公安、衛生、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價格、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勞動用工管理工作。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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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構建和完善信息服務平臺,簡化辦事程序,提高管理與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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