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勞動場所的 日常巡視檢查,應當制定年度計劃和 中長期規劃,確定重點檢查 范圍,并按照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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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有關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的書面材料應進行審查,并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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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針對勞動保障法律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集中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或組織共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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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依法查處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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