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市社保處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冊》,記載繳費情況。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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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記個人帳戶,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由市社保處予以保留,并繼續計息。再次繳費的按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調整中斷繳費前后的個人帳戶規模,儲存額累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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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流動時個人帳戶的處理辦法。 (一)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流動到市、區屬非機關事業單位時,個人帳戶規模按原省勞動廳浙勞險〔1998〕43號文件規定予以調整轉移。 (二)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職工流動到事業單位時,原個人帳戶按本辦法規定予以調整,并與新建的個人帳戶合并計算。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參保事業單位的退休(職)人員,其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其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繼承人。 (四)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檔案和儲存額同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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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 ,只能用于參保職工本人退休后養老的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移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的余額及其利息,由市社保處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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